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5-12 16:5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文件精神,落实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新罗区、永定区、上杭县、漳平市城乡低保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4%确定,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城乡低保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8%确定。从2022年5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新罗区862元,其他县(市、区)796元。各地要做好提标后原有保障对象的补差调整和新增保障对象的补差核定工作,调整提高分档补助金额,不断提高城市和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文件要求,统筹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决定从2022年5月1日起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具体详见附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党和政府保障改善民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重要举措。地方政府是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资金投入,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龙岩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龙岩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单位:元/人·月

县市区

城乡低保标准

特困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

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分散
供养

集中
供养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新罗区

862

1317

1611

1905

1580

2533

3580

1121

1345

196

490

784

235

1188

2235

永定区

796

1216

1488

1759

1459

2312

3267

1035

1242

181

453

724

217

1070

2025

上杭县

漳平市

武平县

1201

1450

1699

1441

2091

2955

166

415

664

199

849

1713

长汀县

连城县

  说明:特困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