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此件主动公开)
一、目标任务
引入专业社会组织、专业社工人才,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提升基层儿童关爱服务规范化、精准化、专业化水平,营造儿童关爱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打造具有我省特色的儿童福利保障和关爱服务品牌,促进我省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日常关爱服务。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协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生活环境、生存状况等情况调查、定期巡访、动态监测、风险评估等工作,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档案。
(二)危机介入服务。协助开展日常巡访,及时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以及因疫情等突发事件致困致孤等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协助做好应急处置、防范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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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亲情陪伴服务。提供“爱心爸爸”“爱心妈妈”角色陪伴、结对帮扶、入户看望等亲情关爱服务,加强留守儿童与家长交流互动、开展课外作业辅导、临时生活照料等。
(五)心理辅导服务。组织心理专业社工人员,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人格健康成长等关爱服务,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六)精准帮扶服务。对因自身原因、家庭原因或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学习等陷入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专业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帮助儿童尽快走出困境。
(七)资源链接服务。积极链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爱心人士、志愿者等资源,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日常关爱、节日慰问、法律援助、教育资助以及临时救助等服务,为有意愿和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发展提供支持。
(八)培训辅导服务。根据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协助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和志愿者等的儿童福利政策法规、关爱服务业务技能等培训辅导,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承接机构主动发现、挖掘和培育项目所在地的儿童关爱服务人才,壮大本地专业化关爱服务队伍。
(九)宣传引导服务。协助开展针对儿童及其家庭、儿童督导员、儿童辅导员、村(居)委等的儿童福利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监护职责和抚养育义务,引导儿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村(居)委做好监护督促、指导等工作,引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提升关爱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爱氛围。
三、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主体是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且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成为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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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依据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
四、合同签订
承接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五、项目管理
(一)执行管理。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服务合同和招标事项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应当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服务提供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组织履约情况评估和验收。服务合同期满并验收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情况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二)评估管理。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购买主体应当每年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可以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应尽量避免增加承接主体额外负担。评估时间应为购买服务项目一年期满前一个月。评估要以服务合同为依据,合理设定评估标准和指标,服务合同中未明确要求的不列入评估指标。对于评估不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当书面通知承接主体限期整改,承接主体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购买主体依据合同约定中止(终止)或解除服务合同。承接主体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购买主体。
(三)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购买主体要严格执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要按照服务合同确定的比例,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指定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和招标事项确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
(三)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绩效目标管理。要依据服务合同确定的内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务实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评价。要加强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的监控和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评价承接主体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指导承接主体更好地开展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的监控和评价结果、承接主体的信用记录纳入监管体系进行监管,并将其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
省民政厅将根据工作安排,对各地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进行抽查,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档案管理。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项目档案管理。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和评价、评估和验收全过程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和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到来源明确、过程清晰、内容完整。关爱服务项目涉及到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的,要做好信息保护、保密工作。
六、有关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规范未成年人保护资金支出。省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要加大对老区、苏区、贫困地区儿童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分配各类有关资金时要适当向老区、苏区、贫困地区倾斜。
相关社会组织要按照各地确定的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服务内容和要求,科学设计、合理编制项目方案书并认真、完整执行,要最大限度链接资源,确保服务项目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汇总表
附件
市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汇总表
序号 |
项目所在地 |
合同签订 日期 |
项目服务 期限(年) |
购买服务金额(万元) |
政府采购方式 |
承接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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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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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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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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